为加强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教职工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向有困难的相关二级学院党组织倾斜。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修缮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科承办。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钱、账分开。
第二十条 党费以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向校党委汇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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