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学习、生活等离开我校党组织外出,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或外单位因工作、学习流入我校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我校流动党员主要包括:
1、因外出学习、工作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2、出国(境)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已毕业尚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学生党员;
4、休、退学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学生党员;
5、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进入我校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6、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
第二章 外出学习、工作党员的管理
第三条 凡组织关系在我校,到校外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党员(不含出国、出境),以及外出实习的学生党员,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组织进行汇报并登记。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校党委组织部开具。
第四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出示《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 未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向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情况,正式党员每半年汇报一次,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接到所在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所在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在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 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或由他人代交党费;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八条 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并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登记报校组织部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3个月以内的,回国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党员,每个季度应以书信、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等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第九条 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党员,本人回国后,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已确知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外国单位工作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对其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
第十条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假期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半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出国(境)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的,需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四章 毕业生、休、退学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党员签订就业协议或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一律在毕业时转至工作单位党组织,如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在当年毕业生离校前对毕业生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有关情况进行教育,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情况进行汇总并开具派往单位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于离校前通过所在党支部发给毕业生党员本人。毕业生持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由于个人原因未转接组织关系,超过有效期6个月的,按脱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在休学期间,其组织关系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学生党员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并按时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十六条 学生预备党员在休学期间预备期满的,党支部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待休学结束回校后,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正式党员条件的,所在党支部应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十七条 已经退学的学生党员,所在学院党组织要督促退学学生尽快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超过6个月未办理的,按自行脱党处理,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已办理离退休(含内退)手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党支部,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到其居住地所在党组织;如果是异地居住而又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所在党组织。出国(境)的离退休党员按出国(境)党员进行管理。
第六章 对流入党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由于学习、工作等原因来我校,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党员,一律只接收临时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入我校。
第二十条 外来流动党员来到我校后,要及时向其学习、工作所在党组织出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支部要认真查验,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工作,做好登记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落实到有关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心外来流动党员,并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持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外来流动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交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如实记录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做好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三条 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的,由我校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持临时组织关系到我校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校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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