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附属学校: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学院
2017年5月4日
新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促进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在原《新余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余学院发〔2013〕1号)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相结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学校自身发展和办学特色,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坚持激励和引导的原则,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评价对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包含我校所有从事普通本科、专科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的在岗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
上课少于一年的青年教师其评价结果只作为参考,不参与排名。
三、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采取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教师自评占5%,学生评价占80%,同行评价占5%,二级学院督导评价占10%。
(一)教师自评(占5%)
教师主要从教学态度、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改革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在进行自我评价时,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谨慎的态度,真实反映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最后完成自我评价表(见附表1)。
(二)学生评价(占80%)
1.学生评价采取网上评教的方式,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组织,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学生根据教学质量评价指标(见附表2)对承担本班教学任务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2.各二级学院在评教前要组织学生学习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学生对评教目的和意义的认识,认真对待评教工作,较好地掌握评价标准,客观地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学生评教的作用。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本学期所学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教,否则不能进行网上选课。
3.承担多门课程或多个班级教学的教师,其学生评教得分取平均值;课程参评率低于50%的评教结果无效,由相关二级学院及时组织学生重评。
4.对于学生评教打分排在班级评教的前、后5%的分数,系统视为无效;因旷课超过三分之一等原因被认定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其科目评教打分也视为无效。
(三)同行评价(占5%)
同行评价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同行评价小组。同行评价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教学能力强、办事公正。同行评价小组每学期对本学院的所有任课教师采取随机听课,并给出同行评价平均得分(打分表见附件3)。要求对每位任课老师的同行评价打分人数在5人或以上。
(四)督导评价(占10%)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教学督导小组。原则上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必须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业务素质强、办事公正。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的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料(包括教案、教学进度表、听课笔记和作业批改)进行检查,并给出督导评价平均得分(打分表见附件4)。要求对每位任课老师的督导评价打分人数在5人或以上。
四、评价结果的报送
1.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在每学期学生评教结束后的一周内,将从系统导出的原始评教数据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在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算出本单位该学期上课教师学生评价得分。
2.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开学初成立本单位同行评价小组、教学督导小组,并将名单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备案。各二级学院务必在每学期停课前两周完成本单位所有任课教师的同行评价打分和督导评价打分,停课前一周算出本学院所有教师的同行评价得分和督导评价得分。
3.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教师自评得分*5% 学生评价得分*80% 同行评价得分*5% 督导评价得分*10%,算出教师本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同时,将本单位教师的学期评价得分汇总表按得分从高到低于学期停课前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并将学期得分结果告知本学院教师。
4.各二级学院根据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情况,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算出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学年评价得分为一学年中两学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如教师在一学年中只有一个学期承担教学任务,其学年评价按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期评价计算)。同时,将本学院教师的学年评价得分汇总表按得分从高到低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并将学年得分结果告知本学院教师。
五、评价等级的确定
学校每学年根据教学质量综合评分的高低以二级学院(部、中心)为单位对教师进行排名,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教学质量评价等级,评价结果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1)优秀:综合评分≥90分,且名次在本学院(部、中心)教师排名前20%。
(2)合格:75分≤综合评分<90分;或综合评分≥90分,但名次在学院(部、中心)教师排名未进入前20%。
(3)基本合格:60分≤综合评分<75
(4)不合格:综合评分<60分。
在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
1.iii级教学事故2次;
2.ii级教学事故1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学年评价中累计出现ii级教学事故2次(含2次)以上;
2.学年评价中累计出现i级教学事故1次(含1次)以上。
六、评价结果的认定
1.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学年评价得分汇总表审定教师教学质量等级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予以公示,并告知每位教师。教师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提出核实申请。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组织人员予以核查。
2.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根据公示和核查情况,初步确定全校教师学年教学质量等级情况,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评价结果的使用
1.为调动教师主动提高教学质量,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对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在职称或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及年度绩效考核中优先考虑。具体如下:
(1)申报学校“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标兵”等评选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等级近三年必须至少有一学年达到“优秀”。
(2)连续三学年教学质量等级为“优秀”的教师,其第三学年课时费在原基础上上浮20%。
2.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基本合格”的教师,相应二级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的院长要找其谈话,加强教育,并限期整改,具体有如下要求:
(1)下一年度听课次数翻一番。
(2)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授课时数应限制在每周6学时以内。
(3)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如2016-2017学年为“基本合格”,则2017年度不能评“优秀”。
(4)年度不能晋升职称。
3.对于连续两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教学单位后5%的教师,所在教学单位须指定优秀教师或本单位督导组教师帮助该任课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4.对于连续三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教学单位后5%的教师,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对其进行培训和帮助。
5.若教师连续四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学院后5%,则第四学期所在学年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直接被认定为“不合格”。若教师因各种原因没有上课一学期或以上,待返校上课时前面学期的后5%记录要顺延下来,若前后仍有连续四次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学院后5%,仍被认定为“不合格”。
6.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该学年课时费在原基础上下降10%;同时,学校暂停其上课资格一学期,并由教师业务关系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师发展中心共同对其进行培训和帮助。整改一学期后,由教师自己提出上课申请,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认定,通过后方具有再次上岗资格。经整改再次获得上岗资格的教师,若两学年内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再次出现“不合格”,学校暂停其上课资格一年,整改一年后,由教师自己提出上课申请,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认定,通过后方具有再次上岗资格。若经整改再次获得上岗资格的教师,两学年内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仍出现“不合格”,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承担教学工作。
7.对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外聘教师,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将名单报人事处直接将其解聘。
8.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实行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两年之内不能晋升职称。
八、本办法自2016至2017学年起执行,原《新余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稿)》(余学院发[201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归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解释。
附件:1.新余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自评用表)
2.新余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评价用表)
3.新余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评价用表)
4.新余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评价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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